「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案以落實安全校園
條文也規定,性侵害被告若為教育人員,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
立法院三讀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規定,犯性侵害罪遭判刑確定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已任用者應解職或免職。此外,若教育人員知道校內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卻未依法通報,導致再度發生;或偽造、變造、湮滅、隱匿相關證據,經查屬實,都應予以解聘或免職,不得再任教育人員。
修正後法條也規定,檢調單位調查校園性侵害事件,必須將相關資料送校園性平會,如此則不用再次詢問受害事發經過,避免二次傷害。經司法調查後,一旦確定教育人員清白,即可復職。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人力資源室林倩如老師及陳宜品老師於祕書室召開「性別平等,友善校園」工作小組會議時,說明本校於新進教職員工時,皆依規定進行性侵害紀錄查證事項,以維護安全且友善的校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