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期 103 年3月
       
 
 
 
 
 
   

2005年3月14日大陸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以2,896票贊成、0票反對的表決結果通過「反分裂國家法」,並由國家主席胡錦濤於當日公布實施,距今已屆滿九周年。這是一部針對台灣海峽兩岸關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律,旨在強化反台獨的法律基礎,並授予中共對台動武的法律依據。雖然兩岸關係自馬英九總統執政以來,已大幅改善並有所進展,但此法所埋下的伏筆,不容小覷,值得大家省思。

反分裂國家法的起源有其時空背景。2000年陳水扁總統上任後,陸續推動新憲並提出一邊一國論,「台灣獨立」的意識在民進黨執政下逐漸升高,引發中共內部、尤其軍方的憂心與反彈,因此,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大陸各方即有「統一法」、「台灣基本法」與「反國家分裂法」的建議,最後根據大陸憲法制定了「反分裂國家法」。
該法全文共有十條,開宗明義地宣示:「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該法第三條將台灣問題定義為「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因此「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第五條許諾和平統一後,台灣將可實行與大陸不同的制度,高度自治。第六條則載明大陸政府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交流、推動經濟合作與「三通」。第七條則主張透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解決兩岸問題,協商談判事項包括結束敵對狀態、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則、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台灣的政治地位、台灣的國際空間及與實現和平統一的相關問題等六方面。
最受矚目的是第八條明列在三種情況下,大陸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意即可以對台動武。這三種情況是:(一)「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二)「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三)「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其中第三項被認為是一項可以被非常靈活解釋與執行的條件。
自從2008年以來,海基、海協兩會共舉行八次江陳會,兩岸完成簽訂二十一項協議。今年2月11日陸委會主委王郁琦與大陸國台辦主任張志軍在南京舉行正式的「王張會」,兩人互稱「主委」、「主任」,這是兩岸六十五年來首次的部長級會談,代表雙方明認對岸政府分治的現實。依照反分裂國家法的精神,大陸期藉由兩岸的交流與協商談判,達到和平統一的最終目的。大陸一手對台進行交流,另一手仍對台採取外交孤立與軍事布局,加強滲透與統戰的作為,造成先經後政的緩和氛圍,以達到雙方進入政治談判的目標。依此情勢看來,在王張會之後,「馬習會」是必然的下一步。
在可預見的未來,不論是政治性的談判或馬習會,兩岸和平統一進行的方式與時程表勢必被搬上檯面納入議題。自反分裂國家法通過後,據報導每次大陸舉行全國對台工作會議時,和平統一時程都會被提及,甚至達成年限共識,這也涉及台灣多數民意堅持「維持現狀」,是否被大陸靈活解讀成等同「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了」。無論如何,屆時台灣如何因應,的確值得大家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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