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期 103 年12月
       
 
 
 
 
   
2014年的台灣社會,先後發生震撼全國的「鄭捷捷運連續殺人事件」與「頂新黑心油品的食安事件」,分別是品格崩壞與企業倫理浩劫兩個最壞例子,近日又發生黑心豆乾芊鑫豆製乳化劑含「二甲基黃」事件,令人遺憾!然而,站在教育工作崗位上,我們仍然深信品格與法治教育對個人與整體社會教化的影響力。因此我們必須採取更有效能的策略與行動方案,來凝聚社會各界對提升整體公民素養,達成「為人品德、做事品質、生活品味」的「三品化」教育共識,以落實我國當前教育目標的核心價值。
一、品格教育必須由內涵到外塑
綜觀中外文化史的發展歷程,針對每一個現代文明社會來分析,教育的最主要功能,一直被公認至少必須具備兩項重要的目的:幫助國民變得更聰明,以及幫助他們變得更為良善。因為國民需要兩項健全的品格,來幫助他們在日常生活與工作場域中,得以做到最好,而這些基本能力,包括:勤奮、正確的工作倫理,正向積極的工作態度等。同時,他們也需要懂得如何與人際相處,以及建立良好互動的一些品格能力,諸如:誠實、尊重、仁慈、公平等。
從眾多中外學者的研究中,發現必須從兩個面向來定義品格:即是追求卓越與追求德行;認為這兩個面向正是每個人在學校與人生過程中,獲取成功的重要基礎。所有教學卓越的標竿級學校,都會致力於幫助學生,在一個支持德行發展的友善環境中,來有效培育「成就品格」與「道德品格」。
所謂「成就品格」,是指能幫助一個人在學校、職場及未來生涯發展,發揮最大的潛能,以及邁向卓越所需要的特質與能力。所謂「道德品格」,是指能幫助一個人與他人建立正直、良善與關愛的關係,在民主社會中負起公民責任的特質與能力。而所謂「德行學習社群」,就是指環境中的教職員、學生、家長及校外社群,大家可以攜手合作,一起活出「成就品格」與「道德品格」。這種善性化的教育環境,確實充分彰顯出品格教育必須由內涵到外塑的自我實踐特質。
在台灣教育體系當中,當然也具備有形式完備的公民教育課程,但是否過於侷限在「讀說寫」,而少落實於「行動化」的課程,針對此項重大缺失,我們可以借鏡「美國公民教育中心」的「公民行動方案」(Project Citizen)課程,或許可以彌補這些明顯的缺失。
美國式公民教育強調如果沒有從小參與社區公共事務,是無法形塑未來健全的公民。沒有從孩童時期即開始關心周遭,理解你我的共同世界,必須由你我一起來改變,長大後更不可能會自動來參與公共事務。因此,在網路數位化高度自我學習的模式下,會發生「鄭捷殺人事件」,確實與家庭、學校及社會環節的品格教育缺失有密切因果關係。
著名的成功案例,莫過於《56號教室奇蹟》的雷夫老師,在過去25年來,一直任教於洛杉磯霍伯特小學,該校是美國第二大小學,學生人數超過2,000人,高達九成的學生家庭處於貧窮邊緣。雷夫老師充分運用學校的基本課程,發展出:「終身閱讀」、「親手做勞作」、「金錢管理」、「以運動為本」的課程。其學生大多為移民之子,家裡的經濟狀況都不好,多半沒有自己的房子。結果雷夫老師教育出許許多多品學兼優的學子。
台灣從民國92年(2003)至今,先後歷經台灣與世界政治經濟弊案連續風暴,品格教育的重要性已經毋庸贅敘,社會各界對於品格的重視已有共識。因此,《天下雜誌》於92年即出版《品格決勝負》,強調「品格力就是國力」。三年後,95年又隆重出版《親子天下──教出品格力》專刊,提供老師、家長可以實踐品格教育的準則。此外,民間公益組織「品格教育推展行動聯盟」亦先後發表:《品格教育的蝴蝶效應》(96年)、《落實品格教育──從「核心價值」談起》(100年)、《品格教育由知到行》專刊(101年),接力式大聲疾呼當前台灣最重要的課題即是「品格教育」,可以說是呼應了國際「公民行動教育方案」的世界潮流。
二、法治教育必須由外塑到內涵
台灣社會自進入現代化的發展進程後,已累積了非常寶貴的民主發展經驗,但是卻始終忽略公民與法治教育的落實,以致於民主常與民粹主義並行,我們期許能更積極協助政府改革家庭、學校與社會的公民與法治教育,使其能夠發揮應有的功能,讓公民與法治意識受到國人的重視與支持,進而真正提升台灣社會的民主素養與內涵。
我們殷切期待社會各界推廣的公民與法治教育,是足以養成未來公民所具備的法律價值、思辨能力等相關知識為基礎,培育下一代國民能具備良好公民素養,並有能力及技巧積極參與並關心民主社會的運作。而良好公民素養的內涵因素,仍然必須奠基於「成就品格」與「道德品格」的基礎上。
學者專家喜歡用不同角度來詮釋「成就品格」與「道德品格」,並以具備八項優勢能力來作定義,以提供個人一生追求生命的願景,這八項特質包括:1.終身學習與批判思考者,2.勤奮又有能力的表現者,3.處世圓融及具備情緒管理能力者,4.德行的深思者,5.尊重及負責任的道德實踐者,6.自律及追求健全生活方式者,7.對社區和民主發展有所貢獻者,8.追尋人生高貴目標的靈性者。
然而,校園法治教育的主要目的,不只是要教學生應遵守法律規定,以及違法時所應負起的法律責任,更重要的是要讓學生知道:不論是刑法的規定或民法的規定,都是在處理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都是為了保障每個人的自由與權利,而去規範人與人間的行為準則與相互間的權利義務,並以每個人的人權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為理想。因此,校園法治教育的主體內涵,其實就是人權教育與生活教育,而人權教育的具體實踐,就是在校園中建立起對每個人(包括:校長、老師、學生、家長及其他人員)都友善的校園環境。
在我國《民法典》法條共計1,225條,內容分為民法總則、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及繼承編等五編。尊重基本人權及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下,民法主要在規範我們日常生活當中所發生的各種法律行為,包括一個人從出生至死亡,有關一切的食、衣、住、行、育、樂等各種活動所會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其次,為落實憲法對於人民生命、自由、財產等權利的保障,並為了維護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國家有義務透過民意機關制定刑法及其他刑事法律,以刑罰手段懲罰侵害他人權利或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人。
社會學與現代法政學者一致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保護基本人權與法益,施予的刑罰必須公正反映出行為人的惡性程度,使其能立即反省及贖罪,同時有效預防及矯治犯罪,並且教育社會大眾,產生嚇阻犯罪的功能。此次,全國性的「滅頂風潮」,也再次印證適時的刑罰手段,是具備有外塑性法治教化功能。隨著時代巨輪不斷前進,面對社會生活型態的劇烈變動,法律與法治已是作為因應與規範社會的準繩。當「成就品格」與「道德品格」不足以規範個人或群體行為時,現代法典與法治程序,正是其中最後的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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